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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的证据总是不足,我拿什么才能拯救你的案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白玉闻道 Author 叶凌男
叶凌男
为什么证据不足的总是你?
BACKGROUND
背 景 介 绍
在我还小的时候,就偶尔听到有人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这句话。
这足以说明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他们已经意识到证据对于一场诉讼而言是多么的重要。
但在实践中,却仍不乏有案件当事人因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而败诉。
所以,很多人明明知道证据很重要,但却苦于没有掌握正确的留存和获取证据的方式,从而在诉讼案件中,因为缺乏相应证据而无法取得理想的结果。
因此我想通过这篇文章,简要谈谈我对证据的看法。
一、你需要对诉讼这件事有敏感度
相信大多数没有经历过诉讼的人,对于诉讼这件事是高度不敏感的,在他们从事交易的时候,很少有人会想到,自己的这笔交易可能会涉诉。
很多客户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时候,往往都会说“做了这么多年生意,从来没打过官司,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之类的话。
在很多人看来,多年来依靠诚信维持的交易关系十分稳定,不会出现对方突然反悔、变卦、说谎的可能,更不会想到将来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没有证据的概念,一旦在遇到不诚信交易的时候,往往就会出现有苦说不出的情况。
最简单最常见的例子,就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借款,并且没有借条及收据的情况。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此类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借款的事实,而出借人则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比这更加复杂一点的,就是双方已经签了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时,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了变更,但却没有书面明确变更的内容。
最终在诉讼中各执一词,那么主张合同已发生变更的一方,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他的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在交易的时候如果把最终诉讼的可能性考虑在内,那么你就不会错过一些最最基本的证据。
我认为,每一个人在交易的时候内心都要告诉自己,哪有什么岁月静好,明明总有刁民想害朕。
即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二、你需要具备存证的意识
所谓证据,其实就是能够证明过去曾经发生过一些事情的一种凭证,有的时候可以是一张纸,有的时候可以是一句话。
但是很多人并没有证据的概念:他们之所以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能有一个评判的尺度可以供他讲道理,他们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款项也仅仅是因为便利。
很少有人会在这个时候想到,这么做会帮助他取得更加有利的证据。
如果有人能够从未来穿越回来告诉你,这一份文件将会是你未来诉讼的关键证据,那么你一定会非常认真地将其固定和保存下来。
很多人在交易当中,不会有意识地想办法让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迹可循。
在完成签合同的基本仪式之后,对于交易过程中的各项细节,很多人都选择让它存在于自己脑海的回忆之中,慢慢消失在岁月的长河里。
所以在很多案件中,我也经常会得到一些让人非常悲伤的反馈,比如“聊天记录早就删了”。
在很多当事人的眼里,聊天记录仅仅代表了双方之间的谈话,而且很多时候看到这些谈话往往能够让他们产生一些不愉快的回忆。
更有甚者,觉得看到对方微信的头像就产生一肚子火,所以聊天记录对他们而言留之无用,弃之也不可惜。
他们在删除聊天记录的时候完全没有认识到,这样的谈话记录恰恰是最能够完整还原交易过程中双方真实意愿和想法的证据。
除此之外,缺乏存证意识的表现还包括没有及时和对方书面确认重要的交易事实、对交易的凭证保管不善、没有及时拍照固定物体的客观状态,等等等等。
而这些表现所导致的证据缺失,往往会在诉讼案件中给人一种抓到一把残缺牌的感觉,一个顺子和炸弹都没有,打得很是让人憋屈。
所以,要想官司打得好,存证意识不可少。
三、你需要知道哪些证据更重要
除了上文提到的缺乏诉讼敏感度和存证意识外,还有一部分当事人知道证据很重要,也知道平时应当好好保存关键证据,但是却没有办法有效地识别哪些证据对他而言是关键证据,因此也不能很好地留存一些证据。
说到这个问题,我不得不提到很多当事人在心理上普遍存在的一个想法,那就是基于立场而在潜意识里放大了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效力。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当事人因为站在己方的立场上, 对于证据也会自然地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
比如一份掐头去尾的录音,一份成为孤证的证人证言,很多当事人都习惯性地认为这些都是”确凿“的证据,但是在法律上,它们不一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以很多时候当事人会觉得自己只要掌握某些证据就足够了,但是到了诉讼当中,却往往发现自己自以为十分有利的证据,并没有办法帮助己方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用的、有利的证据呢?
首先,经过对方书面确认的证据,比如对方签过字、盖过章的合同、单据、其他文书等,这样的证据往往可以认定为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己方最有利的证据。
其次,是能够体现对方身份的沟通记录,比如书面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这些证据往往也能体现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举足轻重。
再次,是一些对方没有明确承认,但是表示接受的证据,比如邮寄给对方的发票、备注了款项用途的转账记录等等,这些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推断出对方的真实意思。
最后,是一些没有和对方当事人本人形成任何互动的证据,比如单方制作的单据、与对方当事人无紧密关联关系人员之间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
所以,明确不同证据的优先级,才能在日常交易中有所侧重地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